水土保持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03 | 浏览人数:1909人

概述: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总之,生产建设项目只要牵扯到挖土方(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都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依据土方量或者占地面积判定做水保报告书还是报告表。现如今,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这一大板块,很多企业以前并没有做相关的水土保持方案,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是必须要补材料的,如果开工建设之前没有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那么水利主管部门会给予5-50万的行政处罚。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报告编制及审批要求: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要求: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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