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修订,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订)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第77号修订,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号)
(5)《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
(6)《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1.3.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3.1.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安全审查工作。
1.3.1.2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市、州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六)涉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七)涉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1.3.1.3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建设项目则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和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3.2其他非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则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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