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为现阶段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各地区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自查整改行动。
执行主体:建设项目单位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是以环保部门为指示,对企业进行的区域土壤污染防治与自查整改。其需要落实:
(1)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与实际现状中所存在可能影响到土壤与地下水的污染物质及污染途径。
(2)订制符合企业自身的可行性治理整改措施,并制定与企业相符的常期与定期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
(3)建立台帐,实时记录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与防治措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及时调整。
需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项目:地方政府文件确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地方政府部门推荐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企业及自身满足相关隐患排查要求(对土壤与地下水有较大污染隐患)的企业。
企业在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区域、设备以及检查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储罐区域、废弃物存放区域、废水处理站、化学品物流运输等几个方面。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土壤重点监管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及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流程:
企业可通过自身或通过地方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的推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资质公司进行合作,签订合同,组建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小组;
(2)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环评与实际工艺、污染项差异、环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3)根据书面材料与现场实际踏勘统计进行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的排查与确定,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期限;
(4)将编制好的土壤污染隐患与整改报告交由环保部门、专家审核,形成最终定稿。
(5)根据整改条例进行整改确认,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形成常期、定期监测体系、台帐体系,
(6)根据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实际现状监测。
(7)结合监测数据形成自行监测报告,对现有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结论分析,形成有效的现状污染情况说明依据。为环保部门备案、审查土壤污染隐患提供可靠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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