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对其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2018年5月16日);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
验收流程
5、审批和批复流程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环保设施等竣工后,开始调试运行,在调试情况正常后,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调查,对照环评审批文件依次进行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建设性质、配套工程、环保设施、工艺流程等内容调查核实,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须进行整改。若达到验收要求,则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编制验收报告,聘请专家进行意见咨询,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最后在全国建设项目验收申报平台进行资料申报。
目前成都地区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均由企业自主验收,其余周边地区视当地环保部门规定而定。若环保部门参与固废验收,则需向环保部门申报,由环保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合格后,出具固体废物验收意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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